遏制刑讯逼供之恶,别等到冤案后

22.12.2014  12:32

  遏制刑讯逼供之恶,不能总是等到冤案,等到人命的代价之后。在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对于刑讯逼供就当零容忍。须知,小恶不除,大恶必然难防。

  呼格吉勒图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于日前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据悉,其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据《辽沈晚报》)。

  从冯志明的被捕回溯其荣誉不断、一路升迁的仕途历程,会发现我国一些地方的办案追责机制事实上已经处于休眠和失灵状态。据报道,冯志明在1988年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大队的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冯志明因此曾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他和主管刑侦的分局副局长同时被上级机关免职。但此案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并未走远,冯志明和该名副局长都被免于刑事起诉。

  时空流转,当年嫌犯的“触电身亡”与呼格吉勒图的“冤杀处死”之间竟然有某种割不断的纽带。我们不知道,当年嫌犯死亡的真相到底如何。我们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根据什么理由对冯志明免于起诉。我们更不知道,“呼格”案被发现疑似冤案后,冯志明是如何一如既往地受到上级的“信任”和“重用”。但是我们知道:如果侦查滥权得不到有效制止,如果出了人命照样能免于法律追究,那么就会鼓励刑讯逼供、鼓励为了个人好处而人为制造冤案。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当年的嫌犯“触电身亡”案已经悄悄为“呼格”案埋下了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