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29.07.2016  18:02
  7月19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审查报告,刘宝玲局长代表我局就修订工作有关情况作了说明。该《条例(修订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修订草案明确,为构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并加强考核。同时,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在上位法赋予监管部门相应强制执行权的基础上,补充了具体执行的工作程序。另外注重信用惩戒手段的应用,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岗位分层次落实责任,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等岗位层次的责任。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保障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三是细化法律责任,坚持法制统一。该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同时,该修订草案按照不得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负担的原则,对其需缴纳的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等,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进行表述。对相关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也与上位法和国务院最新规定保持一致。
  (政策法规处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