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途径清退临聘教师应防“金蝉脱壳”

09.09.2015  12:49

  深圳解聘临聘教师又起风波:近日,有几名超过10年聘用期限的临聘教师致电南都称,他们已经工作超10年,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被解聘。他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果,而且就赔偿金额一直与校方协商不成。而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相关教育科室负责人则称,一开始就让这些老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比如法院起诉或劳动仲裁,法院怎么判学校就怎么赔。但这些老师不肯走法律途径,他们也很无奈。(9月8日《南方都市报》)

  表面上来看,校方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做法,确实合情合理。任何纠纷,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的及时介入,才能确保结果的公平、公正,从而赋予纠纷明确的法律效力。然而,通过报道来看,相关责任人寄希望于法律途径,其实主要目的在于规避自身责任,从而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校方拒绝与工作逾十年的临聘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疑属于违法。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校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不过,作为相关责任人,其宁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不希望私下解决。究其原因,就在于当前状况下,相关责任人不敢、也不想独自承担责任,而是将风险更多地转嫁到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统计,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曾联合颁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中规定“因进修、病产假、支教等临时聘用不得超过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5%”。

  值得肯定的是,大鹏新区存在诸多临聘教师,明显属于相关责任人违规招聘。既然如此,一旦违规招聘情形被坐实,则意味着相关责任人会承担责任,面临被严肃处理的情形。基于此,相关责任人必然是骑虎难下,与临聘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意味着会被“严肃处理”。反之,采取违约的姿态,则只会损害临聘教师们的合法权益,却可以用法律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事实上,面对这种情形,不应该以牺牲临聘教师利益为代价,进而换来责任人的“自保”。从这个方面而言,即便校方违约后,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问责,避免“金蝉脱壳”的诡计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