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腐败”还须“选择性监督、精准性打击”

23.11.2015  10:10

涉贪省管干部中超过九成有违规插手工程问题,单笔受贿金额高达3000万元……江西省纪委查处十八大以来省管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的32人中,30人有违规插手工程牟取私利问题。(11月15日,新华网)

江 西省纪委查处十八大以来省管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的人中,93.75%有违规插手工程谋取私利问题。江西今年第一轮对44个县(市、区)的专项巡视情况显示, 其中34个县(市、区)存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占77.27%。这些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躲避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可谓绞尽脑 汁、煞费苦心,而“选择性腐败”就是这些“蛀虫”的最好伪装,是蚕食人民利益的一种新手段。

说 到“选择性腐败”,这就是贪官们的“聪明”之处,他们将利益的选择点锁定在透明度不高、群众关注度较低的工程项目上,为了减少曝光和降低风险,精心编织 “关系网”、挑选“合伙人”、经营“朋友圈”,甚至“约法三章”,即“小钱不收、平头老百姓的钱不收、不信任人的钱不收”。如此手段,如此隐蔽,如此伪 装,其腐败问题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从“选 择性腐败”中不难看出,一是公权力的过度集中,且不公开、不透明,监督滞后,为权力“出笼”留下了“缓冲地带”。二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流于形式,工程预决 算存在一定的伸缩性,为“选择性腐败”提供了“音箱操作”的机率。三是一些不法商人为了拿到项目,获得既得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贿,而一些官员又经不起利 益的诱惑,最终选择了“你知我知”。

诸如此类,既然不法分子选择实施了“隐身战术”,那么,社会民众和有关监督部门也应创新手段,与时俱进的进行“选择性监督”和“精准性打击”。

所 以,对于负有监督职能和监督责任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来说,“选择性监督”,一方面,在年度工作计划部署中,要有计划、有选择地把工程类项目资金作为审计 监督的重点范围,在监督的重点对象上优先“选择”。另一方面,在日常项目审计中,要有针对、有指向地对工程类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或跟踪监督。尤其是在领导干 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更要把工程类项目资金作为必查必审事项,促进领导干部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精 准性打击”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重从民声民意中搜集发现线索,注重从人民来信来访中分类归纳信息,注重从举报案件的批示批复中锁定目标, 注重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资金拨付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中查找疑点,继而在审计中寻求突破,实施精准把握、精准发现、精准查处、精准打击,让不法 之人、不法之事无处遁形,让“选择性腐败”无处“选择。”(魏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