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惩戒 违法单位负责人姓名将向社会公布

24.12.2016  22:08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12月1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金额5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

不依法缴纳社保等八类违法行为 将向社会公布

省法制办备案和译审处副处长郝洪岩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这八类行为包括: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二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四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五是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是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七是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是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郝洪岩介绍,这八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办法》规定,对此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都是公布内容

的准确性负责。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都是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会公布。

针对社会公布的频次问题,《办法》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布,除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外,还要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公布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公布。

郝洪岩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对公布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并对公布内容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将记入诚信档案并联合惩戒

郝洪岩告诉记者,就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一方面要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做到依法公布、规范公布。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被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除此之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依法依规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