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16.12.2016  14:35

  日前,省(河北)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理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应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推动我省文化繁荣发展。

  (二)总体目标。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坚持分类指导,确定工作任务和执法重点,科学设置机构,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管;坚持权责一致,明确责任、合力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综合执法适用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利用寄递渠道寄递非法文化制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强化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科学的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全面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落实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加强队容风纪管理,严格廉政纪律。使用统一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按规定配备综合执法车辆,保障综合执法必要设施设备需要。

  (三)完善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建立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推进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和政务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全省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部门信息系统的衔接共享,推行网上许可与网上执法,实现互联互通。积极探索、推广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流程进行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充分发挥信息技术记录、统计和分析的作用,对我省文化市场重点领域进行风险监控、评估,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市场风险。

  (五)建立文化市场信用体系。推动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办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推行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部门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统筹推进改革,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执法工作由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将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全面落实改革要求。

  (二)理顺管理体制。充实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统一领导本行政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推动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同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明确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责任、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落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省文化厅负责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市、县两级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部门整合文化市场领域的执法职能;督导贯彻国家统一规范的综合执法工作规则,建设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推进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依法履行执法指导监督、跨区域执法协作、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执法指导监督、跨县(市、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查处职责。

  (三)落实机构保障。各地应按照“同城一支执法队伍”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的有效形式。各设区市可整合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案件查处,下级综合执法机构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县和县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文化市场执法权。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干部任免参照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各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地理范围、执法任务等情况,统筹考虑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安排。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强化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评价体系,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市场监管、社会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增强综合执法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