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3.06.2017  13:42
冀安委办〔2017〕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的原则和“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建立健全以隐患排查标准体系为依据,以企业自查自报和行业部门共同监管为基本方式,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目标任务
  完成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任务。
  (一)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已纳入信息系统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全部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
  (二)2018年6月底前,在前期36个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隐患排查标准体系;
  (三)2018年12月底前,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卫生等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管理,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工作内容、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2017年12月底前)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统计、检查、考核等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标准。(2018年6月底前)
  在前期36个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标准体系,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其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标准,为企业隐患自查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参考。(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3.修订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2017年12月底前)
  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指标,推动政府、部门、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科学评估政府、部门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深入推进安全监管系统、教育系统和水利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1.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系统监管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质量。
  (1)深入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2017年12月底前)
  各市按照省安委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要求(可通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河北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下载),督促指导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2017年12月底前,纳入信息系统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工作完成率要达到10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培训。(2017年8月底前)
  各市组织信息系统新老更替教育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掌握系统功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2017年9月至12月)
  各市加强常态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机关各业务处室、各执法队的职责,确保“亮灯”企业及时查,其他企业定期查,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市组织开展“亮灯”企业专项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项抽查。(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不断深化教育、水利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细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着力在“四个注重”上下功夫,即:注重激励机制建设,提高企事业单位全员自主排查隐患的积极性,督促落实“一企一清单”;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段,不断提高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水平;注重风险辨识管控,提升源头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监管方式创新。(省教育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卫生等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7月15日前)
  参照省内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先进经验,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开展试点建设。选择2至3个设区市先行开展试点建设。(2017年7月16日至2018年6月)
  (1)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和自查自报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自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为企业隐患自查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参考。参照《河北省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根据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各行业领域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流程,明确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和任务,形成隐患自查自报监管工作新机制。
  (2)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各行业部门可使用省安委办或市安委办信息系统,也可结合实际自建系统。系统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管理。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进行监督、统计、分析,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选择用省、市安委办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要做好前期沟通对接。选择自建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要确保信息系统满足省安全监管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对接标准》要求,并实现与省、市安委办系统互联互通。
  (3)开展教育培训。对试点市、县(市、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二是讲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使监管人员清楚管什么、怎么管。使企业管理人员清楚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了有什么奖励、不做有什么惩罚。三是信息管理员和企业信息操作员熟练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掌握隐患信息录入、上报、统计、查询、汇总、上报等流程。
  (4)组织企业录入基本信息。组织所有监管企事业单位按照信息系统要求的项目录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录入,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建立每个企业的基础数据库。
  (5)实行隐患排查清单管理。按照省安委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要求,组织指导企业完成7项工作。即:成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小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建立规范化隐患排查管理台帐、制作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实行隐患排查奖惩制度、发布正式文件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管理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学习培训。
  (6)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系统“亮红灯”企业的检查和其他企业的抽查、核查。根据事故隐患上报、整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事故隐患趋势的分析,增强安全监管的前瞻性。加强绩效考核,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
  3.全面总结推广。(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
  (1)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创造出符合本行业领域实际需要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法措施,及时培养总结出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典型,为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成功经验。
  (2)召开经验推广现场会,在本行业领域全面推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3)本行业领域监管企业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基本建立“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2017年,国务院安委办将河北省列为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省份,提出了具体任务要求。各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组织实施。
  (二)试点先行,注重实效。各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渐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在本行业领域推开。试点建设要注重实际效果,要有利于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为监管人员提供便捷的监管方式。要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改进隐患排查和上报方式。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突出配套机制建设,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标准、理顺监管职责和工作机制等作为首要任务和先决条件,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打好基础。要与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同步考虑,协调推进。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省安委办将把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在本行业领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按时排查、上报、整改隐患,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隐患数据,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整体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试点市名单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锴、郑立臣,0311-87803931、87803073。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列表:
1: 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