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统一回收销毁

05.09.2017  15:24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需对企业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同一疫苗生产企业在同一省份选取配送企业不得超过两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通知明确,疫苗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与其他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应在运输车内分区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

  通知强调,各相关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追溯体系,逐步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要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发货出库;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控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食药监管部门报告过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由县级食药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销毁。

  通知要求,各省级疾控机构应尽快将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县级疾控机构收集汇总行政区域内的疫苗采购计划,省级疾控机构汇总本地区疫苗需求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县级疾控机构按照接种需求和招标结果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采购数量应保障本行政区域内2个月~3个月以上常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