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13年公司状告国土部门 人民陪审员提升审批透明度

01.07.2016  15:21

6月27日,裕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为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则是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双方诉讼焦点,就是13套房产的过户手续是否合法。

2003年,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一起房屋转移登记业务,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13套房产转移登记到袁某名下。13年后,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房产管理局违反刑侦审查义务,要求法院撤销其在2003年作出的关于涉案13套房产的过户行为。

根据2015年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和过户业务。所以庭审中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房产现在的持有人袁某,作为第三人出庭。

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某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经办人刘某向当时的市房管局出示变更所有权申请书,该申请书指定刘某为经办人,同时提交了售房合同书,售房明细表,,被答辩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单位名下房屋出售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出示多份证据证明他们做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原告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的问题上。

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称原告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此,原告辩称,由于公司内部变化,导致公司最近一段时间才得知房产过户一事,对于这一点,被告方并不认同。

本案的第三人袁某称,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这13套房产,惹上麻烦事儿。第三人袁某提出证据,意图证实原告方是知道房产过户事项的,但是原告方却不认可这个说法。

法庭当庭充分听取了原被告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合议庭将合议后做出判决。 当天的庭审中,合议庭除了审判长和审判员外,还有两名人民陪审员,是此类庭审的一个新变化,而裕华区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行政诉讼为的是让人民群众更多更深入的参与到行政审判中,提高行政审判的透明度,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