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放射危害评价中介行标

28.08.2019  15:31

  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辽宁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规范标准》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并对记录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机构执行本规范标准情况的随机抽查。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开展评价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转包评价项目的、未按照卫生标准及要求开展评价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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