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障疫情防控经费

03.02.2020  23:30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就诊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以上财政对各市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

  《通知》明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省以上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省以上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与市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