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材料目录

16.11.2017  15:04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许可证延续工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同时使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进行书面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三)近期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一份。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所属的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监测内容应涵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涉及的相关场所和设备。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保手续(如年度评估报告、转让、备案、“三同时”验收等)履行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监测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教育培训情况,台帐和档案管理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处置情况,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许可证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