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21.09.2017  13:52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石环办〔2017〕128号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 推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实现放射源的有效监控,加强我市关、停、间歇性生产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安全管理,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提高我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水平,减少辐射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射源执法责任制

对本辖区内Ⅰ、Ⅱ、Ⅲ、Ⅳ、Ⅴ放射源进行梳理分类,严格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石环发〔2015〕32号)要求的监督检查频次、程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对每一家放射源单位,都要明确责任监管人员和分管领导,监管人员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汇报。责任监管人员和分管领导如有变化,要在一周内报市局辐射处备案。县(市)、区环保分局放射源现场执法责任人名单(附件1)请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环保局辐射处。

二、关、停、间歇性生产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认真排查,梳理辖区关、停、间歇性生产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情况,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法人切实承担起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放射源的人员值守、交接班记录、红外报警、视频监控等安保措施,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环保部门要明确监督检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放射源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确实不再使用的放射源,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期将放射源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三、辐射安全管理检查月报制度。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要对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认真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辐射处。

联系人: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处   李婧

联系电话:0311-85880962、0311-85880359(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各市放射源现场执法责任人名单

2、《辐射安全检查月报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