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非法种植入刑势在必行 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尚存争议

10.09.2016  19:39

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问题,正在引起有关部门的更多重视。

农业部对于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来打击这类行为已感力度不够,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罪纳入《刑法》予以规制。

对此,几位刑法学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介入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势在必行,但是否就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处理,则是有争议的。有专家提出,应对此建立一个新的罪名,即“基因技术罪”。

辽宁新疆相继曝出违规种植

近日曝出的新疆转基因玉米违规种植,让转基因问题重回公众视线。

位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片2000亩的玉米制种田,于今年5月因被检测出父本为转基因品种,随后被相关农业部门要求全部铲除和罚款1万。8月31日,阿勒泰地区种子管理站称,已邀请多名专家前往涉事玉米田地鉴定制种企业的损失。

9月5日,农业部官员对此回应称:“目前所有的转基因非法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新疆的这一事件,也是研发单位有意为之,是从国外偷来的东西,他追求个人的商业利益干的事情。这个季节到美国的农场,伸手掰个棒子,就可以套出来了。

新疆的事情确实不是孤例。在此之前,辽宁也被曝出现未经国家批准的转基因玉米种植,并且已渗透到当地种子销售、种植、粮食收购及市场流通等各个环节。

按照农业部官员的说法,我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研发监管很严格,要对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五个阶段进行安全监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立即终止,不再进入下一个阶段。

而目前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木瓜,除此之外,非试验用途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都是违法行为。

规定位阶较低处罚存在断层

为何在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下仍有漏网之鱼?

更大的问题在于底数不清。农业部官员坦言,除掌握国家的项目研发情况,对一些自发开展的转基因研究,有多少家、是谁在做,目前底数还不清楚。

而目前中国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研发单位有几百家,还不包括“地下工作者”,“比如从国外偷运过来进行试验的,可能得有几百家”。这位官员说。

监管的无力,在研究基因犯罪多年的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教授看来,与我国有关基因技术的规定位阶较低有关。“主要限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层次,大部分为原则性指导文件”。且相关规定粗疏,具体操作依赖行业。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科委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其中,虽然提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刑法并无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条款规定,这不免造成处罚上的'断层'”,熊永明说。

危害公共安全还是非法经营

刑法以何种罪名来规制,是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在入刑时要解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为此,有观点指出,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熊永明表示,虽然转基因食品的食用会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但这只是潜在的或者说是慢慢侵蚀,不是立即危及健康,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容易。这与一般意义上所说“危及公共安全”的紧迫性、立即付诸现实性还是有一定差距。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刘长秋也认为,科学上尚无绝对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但种植扩散确实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冲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认为,目前并没有办法证实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我们现在只是强调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而不是一味否定转基因食品。现有私下交易或者流出转基因食品因为违反的是安全与程序监管,要证明其违反了公共安全很难。

他们更赞成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按相关文件理解,转基因食品是可以生产的,但必须合法有序,如果未许可便经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可能更稳妥性。”熊永明说。

刘长秋提出,更好的办法是以“基因技术罪”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主要危害生产环境,导致土壤单一化,其他作物再难种植。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经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

黄明儒则不赞成设立新罪。“如果每一个新问题都用设立新罪来处理,刑法会应接不暇。我们要学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针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而已,不是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解决处理。当然我也不完全反对设立新罪名,但需要理论论证。

  

法制网北京9月8日讯

 

转载:《法制网》(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