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超过一个月超市拒绝开发票

17.06.2015  13:06

 

购物超过一个月超市拒绝开发票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

保定市苗女士咨询:一个多月前,由于我自己的公司刚成立,各项花销较大,我在一家超市仅购置办公用品金额就有三万余元,当时超市给我出具了购物小票。此后,为了筹备公司第一批货源,我去深圳出差了将近一个月,最近才回来,我才想起到超市开发票,于是我便找到超市总服务台,拿出之前的购物小票,要求凭此开具正式发票。没想到工作人员说,“请你认真阅读一下购物小票下方的一行小字,上面写着‘如需开具发票,请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你购物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了,我们不能再为你开具发票。”我现在想了解的是,超市能凭购物小票上的这一行小字,超过一个月后,就可免除其开具发票的责任吗?

法律帮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在现实生活中,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购物小票、保修卡等形式,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的重要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此可知,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超市提出“一个月内开具发票”,更多的是从财务管理及税务申报等有利于自身经营方面考虑,但前提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超市在购物小票下方打印“如需开具发票,请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显然是一种格式条款,限制了因合理事由逾期索要发票的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免除了自己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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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林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