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03.02.2015  13:22

冀质监办﹝2014﹞330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省纤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推进质监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2月3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公开规定

 

为推进质监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内容

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具体包括:

(一)执法权限。包括执法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特别是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要求听证权、陈述申辩权等权利,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政府公报公开。对本局出台的关于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在省政府公报上刊登。

(二)新闻媒体公开。一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执法信息。二是借助政府网站,通过、声讯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三是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办公场所公开。要在机关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五)其他方式公开。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主体和程序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由有关处、室、局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期限、内容、形式等具体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各有关单位要按本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筛选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公开,重大公开事项报局长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质监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局行政执法公开,夏延军局长任组长,刘尚华、刘朝申、王普增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法规处,质量处,标准化处,计量处,认监处,监督处,特设处,食品相关产品组,稽查局,省纤检局,信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承担行政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梳理和行政执法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政府公报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办公场所公开的衔接联系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稽查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和“12365”投诉举报制度的落实;省纤检局负责棉花等纤维及纺织品行政处罚案件和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处室负责提供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民生执法的监督检查情况信息;信息中心负责行政执法公开涉及的网站等信息传播手段的技术支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局要加强对市级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以保证全省系统在行政执法公开工作上准确性、统一性。要将建立和推进执法公开制度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