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责审计应着力遏制农村“小官巨腐”

02.12.2015  10:50

 

最近,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得知,其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当前,村官腐败案件高发易发,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郊村村官利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惠农强农资金使用等权力寻租比较严重。早在去年中央第一、二轮巡 视,都指出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等地村官腐败问题突出,其中,对北京市村干部腐败问题,还首次提及“小官巨腐”一词。 (7月25日《经济观察报》,关键词:小官巨腐)

出现农村“小官巨腐”现象,根源通在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没有覆盖和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和村官,村官越来越大的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上。“村官”是 “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是一级组织“干部”,但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难以 对其进行外部有效的法纪监督和制约。加之,村民法律维权和监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薄弱,贿选痼疾的存在,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的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实际都 旁落到村委会和少数村干部手上,内部监督也形成虚设,苍白无力。

遏制农村“小官巨腐”现象,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腐败惩防体系,将外部监管手段“下放”到广大农村,消除监督盲区和死角。经责审计实施细则,即在这方面作了 “填空性”、“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也解决了困扰审计机关多年、审计村官法理依据不足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该深刻理解和和主动配合中央“治权”和“反腐”的 总体布局,一视同仁地对待村官经责审计。既要把村官经责审计业务纳入审计总体计划,也可借鉴一些先行先试地区经验,通过整合乡镇审计站,划片区设立农村经 责审计中心,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努力实现审计全覆盖和常态化。积极探索和创新村官经责审计的程序、内容、评价标准、组织方式、结果运用,发挥“审帮 促建”作用,促进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李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