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推反腐“责任清单” 明确界定党委、纪委责任

18.06.2014  12:31

    南京市委12日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给各级党委“布置”了10项“主体责任”。各级纪委也被“分配”了5项“监督责任”。

    这份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推出的《实施办法》,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6月16日下午,南京市召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负责干部培训会。“落实‘两个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希望各级党委、纪委抓住《实施办法》颁布这个有利契机,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让‘勤廉南京’成为一面时代的旗帜。”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强调。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管!

    “主体责任”让党委反腐“责无旁贷

    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该干的事”清晰界定

    南京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首次以‘主体责任’的形式,把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要带头干’、而且要承担‘第一责任’的事情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龙翔说。

    《实施办法》确定:党委要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党委必须“力挺”办案,“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在《实施办法》中, “党委主体责任”有10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必须“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