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期限规定的探析

28.08.2017  12:1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设定了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由食品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如何规定呢?《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没有做出明确期限规定,执法人员在实施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时如何操作值得探析。
     
  查阅《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笔者没有找到“责令改正”的明确期限规定。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中可以看出:“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规定的行政处罚(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显然,“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约束范畴。
     
  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第五项)有如下表述: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这是笔者找到的“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责令改正”“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性规定阐述,没有明确细述具体可操作时限规定。“责令改正”“期限规定”到底是多长时间期限为“合理”,立即改正还是一天两天、一周两周、一个月两个月、一年两年亦或无限期,“合理”二字如何“拿捏”把握真的是“伤脑筋”。按“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原则,执法人员的任何自行“规定”“责令改正”“期限”都是不合法的,但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履责向当事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这个“期限规定”内容又不能“空白”。
     
  查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不低于15日,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请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笔者曾与本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共同探讨此文中“责令改正”“期限规定”如何“合理”确定议题,经多次反复讨论,达成共识:或可以参考借鉴《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中的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本文探析的“责令改正”时间期限(合理规定为:15日。□河北省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占军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