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 9部门未按规定交回财政存量资金

04.08.2015  10:53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披露了今年以来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资金统筹使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和问题,并点名通报了9个未按规定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的中央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应收回119个中央部门及单位财政存量资金131亿元,统筹用于促投资稳增长的急需领域。地方各级政府应收回同级各部门及单位财政存量资金2438亿元,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两项合计,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2569亿元。

  

  《通报》指出,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了资金的有效供给,有力促进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也应注意到,一些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仍未按要求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直接影响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效果。

  

  《通报》显示,截至2015年7月21日,中央部门未按规定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的依次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6.54亿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47亿元、国资委2.46亿元、科技部0.58亿元、环境保护部0.16亿元、国侨办0.16亿元、贸促会0.09亿元、妇联0.04亿元、中央统战部0.02亿元。

  

  财政部在《通报》中强调,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财政存量资金没有明确交回期限的,应限期交回。逾期未交回的,除报经批准不再上交外,同级财政可通过调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等方式扣回。财政存量资金已经交回的,同级财政要抓紧提出统筹使用方案,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效果。(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