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防范“久押不决”须制度创新
报载,从最高检了解到,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目前取得明显成效,绝大部分久押不决案件已得到清理纠正,这一长期困扰政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已经基本解决。(3月2日新华网)
所谓“久押不决”的案件,根据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3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
羁押时间如此之长,可想而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带来怎样的心理负担?对那些可能判处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又会对他们的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同时又会浪费多少诉讼资源?
据统计,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现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分别占总数的95.7%和96.4%。在集中清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久押不决案件8件10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对久押不决案件24件32人作出了无罪判决,共计32件42人。
对此现象,我们可作出两方面的解读,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在此次清理行动中可谓是雷厉风行,决心和动作很大,体现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决心,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如此大量“久押不决”案件的存在,特别是这么多起本可以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司法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我们国家每隔几年总是要发起一次清理“久押不决”的案件,但每次清理之后,事过几年,又会涌出一批“久押不决”的案件。那么,如果没有制度创新,以后会否又涌现一批“久押不决”的案件?
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宗“久押不决”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有罪,但事隔多年才判决有罪,这不但不能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得到及时安慰,而且也不能及时恢复被犯罪分子扰乱的社会秩序;同样,一个“久押不决”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事实无罪,但羁押多年后才宣判无罪,被告人合法权益已然损害,这种迟到的判决不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久押不决”的案件,依靠事后的运动式清理固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防患于未然更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创新和改革。首先要加强检察官、法官的办案独立性,让他们的办案不受外部干扰,他们能依据法律独立判决,许多久拖不决的案件就会迎刃而解;二是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人员要更新理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应当做出无罪判决,而不走“疑罪从挂”的老路子;三是要制定对司法人员办案久拖不决的惩戒制度,对于法官、检察官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审理案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是刑事制裁。 (杨 涛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