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一个刑名进退看法治进步

04.03.2015  10:21

  “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

  四川邛崃的一个案子,可作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注脚。邛崃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以这个判决来横向对比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颇有意思。以量刑起点3年的强奸罪审视,邛崃两名嫖客被判5年有期徒刑可谓“从重处理”;若按量刑起点为5年的嫖宿幼女罪,他们只受到底线惩罚。这说明,若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此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未必变重了,反而有可能变轻了。对此,公众也要有心理准备。

  在我看来,嫖宿幼女罪的流变史,就是一部微缩的立法民主史。不管该刑名的立法意图是什么,废除是不是有副作用,那都是次要的,整个博弈过程散播出来的民主立法信息令人欣慰。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是严惩,司法实践却跑偏,被指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社会反应强烈。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立法者、司法者、社会精英的广泛参,纷纷加入到对该刑名利弊、存废的讨论中,媒体给各方观点提供呈现的机会,一位著名法理学者称之为“二十多年来最大的一场论争”。正是有了这场持久而深入的论争,才有了呼之欲出的结局。

  “法律的制定……应当以公民的普遍利益为目的”,为了“发现”或者“找到”公民的“普遍利益”,或者称公共利益,就需要通过民主立法把人民的意愿表达出来,汇集成共识性规范。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讨论,充分展现立法过程实现民意最大公约数的重要性,它既检讨过去,也启示未来。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需更注重民主性,提升科学性,减少争议性。

  (连海平)(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