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间财政关系更加规范

30.08.2016  13:32
  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将大大推动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步伐,促进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

    

  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定与划分,是财政体制改革中的难中之难,重中之重。《意见》由国务院发布,显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分量和地位。事权划分涉及面广,与政府所有事务有关,显然非一份《意见》即可概括。《意见》因此聚焦“财政事权”,而不是全部事权,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紧密相连,也让《意见》易与现行制度对接。

  

  《意见》强调以法律法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需要稳定性与确定性。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略微灵活的制度才能适应这种复杂多变的形势。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从根本上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需要的是法律明确,至少应该有专门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或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这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4年中国开始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收入划分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进展缓慢。“请客”与“买单”主体不一致,带来了不同级别财政权责不清问题,导致财政资源浪费与公共服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在《意见》中也得到了体现。《意见》提到“激励地方主动作为”,旨在激发地方的积极性。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分级财政体制的确立也需要维护国家的统一,需要保证中央的权威。《意见》规定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争议也由中央裁定。当然,中央的决定或者裁定,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法治化国家建设中,法律的制定一定会充分反映地方的呼声。中国是一个大国,中央不可能包揽一切。中央财政事权的集中只会是适度的。超越能力的中央过度集权,不利于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同时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无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需要灵活性。《意见》强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职能在变,财政事权也会变。一些新出现的公共服务,要求有财力支持,需要有对应的财政事权划分相匹配。技术进步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公共服务的影响更是全面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才能让财政体制更加灵活,保持足够弹性,适应各方冲击。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旨在促进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确立。规范与否,取决于它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市场、社会和政府的职责分工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

  

  财政事权的配置,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率最优提供的要求。哪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最优,就应该将财政事权配置给哪级政府。相当部分财政事权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这些共同财政事权的细分,当是难中之难。无论选择何种具体方案,都不应该妨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形成,也不应该影响财政体制激励功能的发挥。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难度极大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接下来,具体实施方案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更要做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既要中央积极主动,也要地方主动作为。制度设计要充分激励地方,让地方在改革中的创新得到充分尊重,特别是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探索更是如此。同时,制度设计也要形成一套机制,督促地方,让权责利相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问题。各相关部门的改革也亟待跟上。只有这样,财政管理与部门的专业管理才能相互协调,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才会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预期,在《意见》的指导下,中国的现代财政制度能够尽快建成。(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