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 全国老龄办关于在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10.07.2014  12:07

国卫家庭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老龄办,委直属和联系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全国“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是经中央批准的国家评选表彰常设项目。2011年全国老龄委组织的第一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卫生计生系统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踊跃参与,积极开展老年优待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13年,共有160个卫生计生系统单位获得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动员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开展为老服务,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全国老龄办决定,自2014年4 月起,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广泛开展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开展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卫生计生系统涉老服务的岗位或集体,立足本职岗位工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努力推进“健康老龄化”和“老有所医”,贯彻落实老年优待政策,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

  二、创建主题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主题是“关爱老人、构建和谐”。

  三、创建范围

  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单位的涉老岗位、窗口和科室。本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将评选表彰200个左右先进单位。

  四、创建内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中有关优待、优先、优惠服务老年人的规定,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二)制定为老服务工作标准。参与创建的单位要结合工作特点,从惠老制度、为老服务、工作机制、群众评价等方面,制订明确的为老服务标准、创建计划和具体创建标准。要提供优待服务场所,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开辟老年就医、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绿色通道。

  (三)公开为老服务承诺。参与创建的单位要通过网站、报刊、办事手册等多种形式全面公示服务标准和优待服务内容,公开相关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服务窗口要以展示板、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布承诺内容,工作人员要采取佩戴标徽、服务卡等方式明示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四)开展岗位争创。积极开展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使职工熟悉和掌握为老服务的内容和条款;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推行文明服务、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开展“夺旗争星”、岗位明星、服务标兵评比,形成创建活动比学赶帮的生动局面。

  (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和组织医务人员为门急诊、住院老年患者提供志愿医疗服务。组织医务人员志愿者进社区、进农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服务。广泛开展主题志愿医疗服务活动,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宣传、义诊等志愿服务。重点面向高龄、贫困、独居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

  五、创建活动安排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4年5月—6月)。各地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制订创建计划,明确创建目标和办法,落实工作内容。要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16年7月)。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完善为老服务制度要求,制定措施办法,开展各类活动,掀起创建热潮。及时总结创建经验,推广典型示范,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评选表彰阶段(2016年8月—2016年底)。届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全国老龄办将联合印发全国“敬老文明号”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单位申报、公众评议、逐级推荐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获得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的岗位或集体,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命名表彰。

  六、创建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把创建活动列入中心工作和总体规划之中,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配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建立创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强宣传,扩大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报道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扩大卫生计生系统“敬老文明号”的社会影响。要动员全系统职工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管理,规范创建。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创建过程的监控,细化、量化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坚持创在平常,建在过程。要督促创建单位及时展示创建信息,做到创建活动的过程公开、成果公开。要组织开展好群众评议工作,积极组织动员老年群众和服务对象参加评议。全国老龄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不定期组织督查。

  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徐 航、郑春梅

  联系电话:010-62030764/865、010-62030874(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全国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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