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月2日讯(记者张云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今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月1日正式生效。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宋文玲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解读。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对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作出特别规定
《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但不超过180日。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条例》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