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院出台暂行办法规范违纪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和函询办理工作

22.09.2016  22:41

9月21日,张家口中院印发《关于规范法院举报中心网站违纪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和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违纪问题线索初核谈话和函询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初核谈话和函询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纪律审查安全。

暂行办法》指出,初核谈话和函询工作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线索。一是反映的问题仅涉及轻微违纪,查清后只能给予较轻处分、组织处理或者批评教育的;二是反映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需要通过函询和谈话予以澄清的;三是反映的问题较为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暂行办法》规定,初核谈话的方式主要包括:委托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或者部门领导、廉政监察员与被举报人谈话;由驻院纪检组或者院监察部门派员与被举报人谈话。

暂行办法》要求,初核谈话对象必须在直接谈话或委托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经本人签字背书后,报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初核谈话和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对其中问题进行核实。

暂行办法》强调,初核谈话和函询工作结束后,承办纪检监察部门要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组组长审批。并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妥善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