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共享单车规范 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

16.06.2017  13:33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意见指出,采取行政手段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督促运营企业利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应设立缴存用户押金的银行专用账户,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已投入市场、暂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备更新并具备该项功能。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允许继续扩大投放规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在95%以上。

  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车辆或者违反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王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