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两部政府规章 我省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管理

02.12.2016  14:02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11月28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省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1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明确了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和乡级政府的职责。二是明确要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还规定了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并设立了处罚条款。三是规定了农村供水的原则和供水单位的义务。农村供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根据供水设施维护资金缺乏的问题,规定要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还规定了供水单位在采购和使用涉水产品、水质检测、应急保障等方面的义务。四是明确了用水管理的原则。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政府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还规定了用户的义务,要求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损计量设备、不得盗用或转供用水。

2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综合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二是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列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三是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满后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四是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备案全覆盖。大力推行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具备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条件的应当使用网上报备系统报送备案。五是增加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内容。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或者组织专项清理。此外,增加了日常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