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见义勇为遭刑拘,这个处罚真搞笑

17.07.2014  12:38

    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见状后上前救助,打伤该保安。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该保安因猥亵女子,在受害人坚持追责下,后受到行政拘留五天处罚。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人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是“警方难断治安案”。难在哪呢?难在一个见义勇为的大学生毕业生,在其英勇制止一起猥亵事件的过程中,出手推倒那位色狼,色狼因此声称“腿摔断了”,并就此要求予以赔偿。赔偿多少呢?先是提出赔偿医药费5万元,尔后提出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至少要十几万元。如果见义勇者为此受到刑事拘留以外,还要搭上狮子大开口的赔偿,那么可以肯定,这将会以一个鲜活的案例,浇灭见义勇为的热情,产生类似南京彭宇案那样的负面的效果。

    每每遇到这种判例,我就感到十分搞笑。试想,一个色狼约出网友,在参加完世界之窗啤酒节之后,借由小路送她回家之机,将其引向僻静之处,在此过程中,色狼不顾她的反抗,亲她肚子、摸她下体,对她进行猥亵侵犯。要不是被两个大学生意外撞见,并及时上前制止,接下来会不会发生强奸,恐怕也不是没有可能。——对一个隐瞒自己真实工作而冒充做服装生意的人,有此担心并不多余。这样看来,大学生实在是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事,表彰犹恐不及,处罚难免荒唐。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如果销蚀正能量,它就是一个失败的法律。也许有人会说,你见义勇为没错,但不能将人弄伤。但是请问,面对一个正在实施猥亵的色狼,面对色狼不仅没有放手之意,反而阻止大学生“多管闲事”,双方发生推搡,不正是难以避免的结果。且不说色狼站立不稳坐在地上,就能造成腿被摔断,着实让人怀疑,就算是双方推搡的结果,主要责任也在色狼。原因十分简单,因为他是整个事件的起因,没有猥亵,何来反抗,也就没有见义勇为的必要。一个作恶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再说了,大学生出面制止,发生在制止犯罪的过程当中,并不是犯罪之后,何来“故意”伤害呢?谁又能分得清楚,哪一下制止行为,是“过度”的还是“不过度”的?

    所以,警方应该首先界定事件的性质,对色狼来说,就是猥亵犯罪的主体,他没有在犯罪路上继续深陷,应该感谢人家。而两位大学生,则是见义勇为的义者和勇者,应该受到物质奖励。——让刚刚到深圳来找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生,让刚刚迈入社会的青年人,就为见义勇为付出惨重的代价,这的确是一个绝妙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