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删除“见义勇为”不如改成“见义智为”

30.10.2014  14:19

    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已被悄然删去,而对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40条“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取而代之的是“会自护懂求救”。新《守则》甫一出台,立即热议连连。(10月29日《华商报》)

    自然,热议中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赞成者说,删除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这是人性化的表现。反对者则认为,还是应该保留一些体现优良传统和品质的要求;让中小学生从小接受见义勇为教育,旨在提倡培养社会责任感,优秀的道德品质需要从小培养,如果从小就不鼓励见义勇为帮助别人,成年后如何具备这样的品质?

    要我说这个争议并不复杂。首先,各方对“见义勇为”的价值判断,并没有水火不容的见解。也就是说,大家都肯定“见义勇为”是种美德。既然这样,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这种美德,有什么不对的呢?问题是,如何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还要尽量保证自身的安全,不要做出无谓的牺牲。尤其在中小学生心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提倡就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说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已被悄然删去,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旧版《中小学生守则》10条内容中,也没有“见义勇为”的表述。原本没有,何来删除?倒是与原《中小学生守则》配套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要求,但紧接着又补充了:“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在《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里,并没有提到“见义勇为”,而是说“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第20条)可见,无论小学生还是中学生,都有安全上的考虑,也有尺度上的差别。

    有没有更好地表达呢?我以为还是有的。比如用“见义智为”代替“见义勇为”,就保留了见“”要“”的崇高,又加进了有勇有谋的内涵。既不会引起“不再提倡见义勇为”的误解,也强调了“敢为”和“善为”的意图。在今天“男子汉”意识越来越脆弱时候,在担当和道义日渐式微的时候,从小培养学生见义勇为、见义智为,不正是需要的吗?

    其实,新版将旧版“三热爱”等口号式的表述删掉,改成内容更加具体的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讲文明、讲诚信、讲法制,护安全、护健康、护家园,才是更大的亮点。因为这样更接地气、更为实际,避免了空洞虚浮大而不当的说教。可少有人对此展开评说,只在“见义勇为”上大费笔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