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要求行政执法用音像记录全过程

14.10.2015  12:38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河北省日前公布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时须有音像记录。这一新《办法》的出台,无疑给执法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全过程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行政执法机关可实时记录受理过程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目的、适用范围、记录方式、主要程序等内容。根据规定,记录范围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重要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进行音像记录

  《办法》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音像记录完成后24小时内存至系统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其中,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此外,《办法》还规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主要记录方式和主要程序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有两种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主要程序分4个环节,包括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要求行政执法程序中需要文字记录的具体载体及内容,并明确了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和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关键环节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删除、修改执法记录将被追责

  针对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办法》专门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区级已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县、基层三级执法一线已配备了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在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关键环节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李云峰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