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01.02.2019  19:41

2019年2月1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等12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418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冯某某、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查明:

自2015年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平县德润小区其所租赁的房屋内,先后招募被告人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等人充当话务员,利用“陈娟”、“刘静”、“王丹”、“肖雪”、“李梅”等化名,冒充收藏品公司员工,采取虚假宣传,利用胡某某从网络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客户销售“收藏品”。胡某某在招募话务员后,对话务员进行“术语”培训,为每位话务员配备推销所用的手机及电话号码。每位话务员将其工作按收藏品产品类型及术语、客户购买意向、销售订单等分类别予以记录。话务员分阶段电话跟踪客户,并通过快递查询,将签收率高的客户个人信息及购买收藏品情况,反馈给胡某某,由胡某某联系他人发货,直到推销成功后,话务员记录在专门的订单本上。每名话务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并根据销售情况按一定比例提成(5%-7%)。快递则将客户钱款扣除一部分费用后,直接支付到胡某某丈夫赵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到案发时,胡某甲销售额为811391元,尹某某销售额为453346元,赵某某销售额为220543元,姚某某销售额为130450元,翟某某销售额为82208元,孙某某(已行政处罚)销售额为2480元,胡某某犯罪数额共计1700418元。

在推销收藏品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网络上所购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来自于被告人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李某甲系赤峰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其利用工作便利将获得的1万余条收藏品客户信息,私自提供给其表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从网络及李某甲处所获的公民个人信息约18000条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梁某某系北京某文化公司销售员,被告人冯某某系北京某国际交流有限公司库管员,梁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获得的收藏品公民个人信息与冯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得的收藏品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换,梁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0548条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朱某某系快递公司快递员,在胡某某一方向其求购收藏品公民个人信息时,其利用同事推荐,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3330条出售给胡某某一方,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网络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条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利用网络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800余条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5678条。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电信诈骗窝点,先后招募被告人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收藏品公司名义,以电话推销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销收藏品,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3.5万余条,用于实行电信诈骗,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