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院敲响司法改革“第一槌”

27.01.2015  12:27

      近日,衡水中院党组就如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司法改革的相关精神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全面提高法官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在审判法官中间,组织开展了“金法槌”评选活动。获得“金法槌”荣誉称号的法官,将在一定案件范围内被授予法律文书签发权。以此为标志,衡水中院敲响了司法改革“第一槌”,在司法体制改革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好“金法槌”评选活动,衡水中院院党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 参评“金法槌”荣誉称号的法官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近三年已办案件数量高于本庭同期人均办案数的30%以上;任审判员职务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具有较高的司法实践能力,即不存在因个人原因被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的案件;不存在因个人原因造成错案或瑕疵的案件;没有违法违纪或其他重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评选程序分为推荐、审核、裁判文书评议、庭审评议。 具体为:各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推荐参评人员,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金法槌”评选办公室;“金法槌”评选办公室对各业务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法官每人报送2份裁判文书,“金法槌”评选办公室组织进行评议;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每人以录像光盘的形式选送庭审案例1个。评选办公室组织观看庭审录像进行庭审质量评议。

此外,衡水中院还制定具体办法,使获得“金法槌”称号的法官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能够接受制度的监督,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错案或瑕疵案件等问题的,将被取消“金法槌”荣誉称号,受到法纪追究。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