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院出台意见助力综合配套改革
2015年作为衡水综合配套改革的元年,衡水中院出台了《关于为我市开展综合配套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共39条,对全市法院服务综合配套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干警要迅速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刻理解新常态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按照贯彻政策与执行法律相统一、维权与维稳相协调、促进发展与民生保障相一致的原则,围绕“综合配套改革”发挥法院在法治衡水建设过程中的主力军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的引导、调节、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督为导向,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利益。依法保障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法律保护,强化对土地流转、金融运行以及环境治理等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司法应对,妥善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各类纠纷,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转化,为加快构建绿色、循环、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要求两级法院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支持“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优良环境;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起的轻型犯罪,加强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继续完善“法庭进乡镇、法官进社区”等工作;深化“衡水经验”,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建设全国领先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加速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助力打造诚信衡水。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农民工工资等民生类案件,加强诉讼指导,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开服务室建设,完善网上立案、信息查询等功能,加强巡回审判,强化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纽带作用。
要妥善审理好农业人口转移、旧城区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案件,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依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支持现代农业强市建设,服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协助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动招商引资的开展,正确区分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配合衡水市“先照后证”试点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准确把握证据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妥善审理民营公司内部治理引发的各类纠纷,引导民营公司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严厉制裁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支持和保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要求全市法院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加强与京津鲁临近法院、我省其他法院的联系,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改革立案受理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深入推进涉诉信访改革,实行诉访分离;进一步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排除干扰提供制度保障。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