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6.12.2014  15:46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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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除在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2)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3)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
    (4)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