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通知

05.06.2014  16:46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我省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各地要以县为单位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涉民事项特别是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式样范本、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在各级人口计生办事场所、村(居)委员会公开栏、网站、电视台等进行公开,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将各县的公开内容收集,于2013年1月2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并在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开。

二、强化服务措施,简化办证流程。一是各地要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冀育政字〔2003〕5号)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发〔2004〕68号),以及《河北省人口计生委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冀人口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和办证需要提供的资料,为群众办理相关证件,除此以外,严禁附加任何条件。二是各地要依据《河北省人口计生委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冀人口发〔2009〕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简化群众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坚决杜绝人为增加当事人办证材料和办证环节。三是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确因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原因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四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名称;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五是实行一站式办理和代办制。加大基层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和便民窗口建设力度,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涉民事项集中办理制度,加强各服务窗口的衔接,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各种事项。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实行村(居)级代办制度,并在代办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六是省级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由设区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交个案请示报告,经省人口计生委批复后,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别由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执行审批程序。省人口计生委批复后,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化特殊人群服务,化解特殊情况办证难问题。改善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是解决办证难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流动育龄夫妻、城市社区人户分离和集体户口等人员的服务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辖区内特殊人群户情底册,了解和掌握其新婚、现孕和生育情况,及时为他们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切实解决特殊人群办证难的问题。

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对于流动育龄夫妻无法证明生育状况的,受理地对属省内流动人口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等进行核查,属省外流动人口的通过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核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信息核实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对于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其它人群经核查无法证明生育状况的,也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承诺的当事人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依据当事人承诺办理的事项,要单独建档登记。

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努力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涉民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五、强化责任落实,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便民服务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办证机构和人员责任,建立完善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增设办证条件、增加手续资料以及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市要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贯彻到基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附件:河北省特殊情况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单(样本)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

 

http://www.hebrkjsw.gov.cn/uploadfile/2012/1219/2012121911101154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