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案件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17.08.2016  20:05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记者 罗沙)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通知明确指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通知同时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各级法院要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