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1.08.2014  13:58

      日前,河北发出《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九种主要情形,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并进行责任追究制度。此文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

      《通知》要求,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文件列举了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九种情形:(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二)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六)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七)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九)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河北省已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评分具体标准,将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