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时须有音像、文字记录

30.03.2016  11:29

我市实行安监执法全过程记录,5月1日起——

□本报记者 吴 温

从5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必须通过文字或图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全程记录。近日,市安监局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启动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删除、修改执法记录将被追责

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专门指出,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让“阳光执法”更阳光

您好,我们是××安监局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对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以往的执法检查不同的是,从5月1日起,从进入企业说这句开场白开始,执法人员便开始同步录音、录像,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将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将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据介绍,行政执法是指安监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全过程记录是指相关处室(监察支队)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晋州市某纺织企业负责人对这一规定非常欢迎。他告诉记者,执法人员进企业执法检查开始便开始同步记录,“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可以让‘阳光执法’更阳光”。

记录分文字和音像两种

据介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它们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其中,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局专用存储器。局相关处室(监察支队)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