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要求

27.10.2018  00:11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赵媛媛)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制度》。制度规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制度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考虑、衡量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合理性因素,选择必要、适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违法行为人,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并保障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自由裁量权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对适用处罚种类或者确定处罚幅度的具体情形和标准予以规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对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予以规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省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制定,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自由裁量权标准适时评估、修订、调整、完善。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满足自由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裁量因素及其具体情形的判断需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全部证据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及其原因,裁量的事实、理由、标准和结果等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予以说明。

 

制度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涉及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督办案件的;涉及自由裁量标准中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事项的;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罚教结合和全过程记录、执法公开、备案等原则和制度。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执行法制审核制度。因调查证据不足或者不按自由裁量权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