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8.05.2015  13:15

 

      为加强对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以下简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是本行政区域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案件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统计通报等方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三)各级农业、文化、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做好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及对下级执法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

      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垂直管理机关是本系统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责任主体,要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和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公开案件信息情况。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信息情况,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案件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主动回应舆论关注的敏感案件信息情况等。

      (二)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时限情况。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信息;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资等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案件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建立案件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专栏公布案件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危害大、影响恶劣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同时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本部门承担案件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明确部门内相关业务处(室)工作职责,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间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等。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办案配套措施建设,促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化考核评价。案件信息公开是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要方面,省和设区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市、县(市、区)政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绩效考核由省和设区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体考评的程序、方式、指标、评分标准等由河北省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办法规定。考评成绩同时通报省和设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信息情况、报送的公开案件信息数据、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资料等内容。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结果,计入该行政执法机关绩效考核成绩。

      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案件信息公开义务、在案件信息公开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公开错误信息等违反《条例》、《意见》规定情形的,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级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各级政执法机关制定。

(三)定期统计通报。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案件信息公开数据纳入行政执法机关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数据统计月报范围,逐月向上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逐季进行通报。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一次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