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3.01.2017  15:37

 

  从近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情况看,房屋租赁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擅自出租房屋。房屋出租前未向国资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租金未经国资部门的评估。
  二是没有进行公开招租,租金多少大都由领导拍板,缺乏公平公开公正运作方式。
  三是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有的合同到期不进行续签,有的租赁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的年限,长达10年之久。
  四是收取的房屋租赁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直接记入其他收入或冲减经费支出,有的直接记入往来科目列收列支。
  五是房租收支体外循环。采取不开票,不入账的方式,用房租抵顶使用承租方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或由承租方支付的应由自己开支的费用。
  六是收取房屋租赁收入未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采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或普通收据收取租金,甚至将收款内容变通为水电费、会议费或赞助费来逃避纳税。
  发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大局意识,纳税意识淡薄。上述情况的存在,不仅造成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核算不实,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为贪污腐败开了方便之门。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现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规范审批手续,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国资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非转经”情况进行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二是提高房屋租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公开招租,防止单位领导个人拍板,暗箱操作;同时加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明确细化合同各条款内容。
  三是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行为的管理办法,不断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四是加强对各单位房屋租金的清理,加大对房租收支核算、票据使用及缴纳税金的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或截留、挪用、坐支应交财政专户收入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