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工商局“四个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四个专项行动)

29.05.2015  19:45

  “四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魏县工商局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在全县工商工作会议上印发了“四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四个专项行动”包括的13个具体行动,由各牵头科室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对承担的任务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单位责任目标,通过定期调度、通报考核、督导检查等方式,狠抓行动落实,使“四个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打造县域经济发展新引擎

  该局印制了《魏县工商局服务指南》,详细载明了各类企业设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各种事项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对不在国务院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内或没有法律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办理前置审批或凭前置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立足“商标兴企”,实施商标战略,开展商标扶持活动,帮助企业培育注册商标,并积极准备“魏县鸭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工作。在融资兴企活动中,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的融资兴企活动领导小组,主动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全力推进融资兴企专项行动,积极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债权转股权登记,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该局“四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县各类市场主体达到17124户,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517户,其中,新登记企业351户,新增个体工商户1166户。全县新注册商标136件,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5份,帮助企业融资1475万元。

  二、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做公平市场“守护神

  按照“四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局深入开展市场执法检查,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以网格化监管为载体,突出检查重点,截至目前,全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规案件147件。

  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该局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宣传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已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件。对合同“霸王条款”,以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银行、供电、供水等行业为重点,严查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格式合同案件7起。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指导80家轻微违法行为的无照商户,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影响恶劣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共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案件20起。对网络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以网络经营主体数据为基础,以加强网上和实地检查频次等方式,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已查办网络违法案件3起。对广告监督管理,由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指导帮助媒体规范发布广告,目前,共监测广告300余条,向广告经营单位下发行政告诫15份,责令停止发布9条,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4起。

  三、强化信息录入公示,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

  该局严格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会议精神,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多次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了各时间阶段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率必须达到的任务目标,实行周通报制,确保年报率每日有提高。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对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公示职责,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自2014年10月1日至今,应录入案件163件,已录入案件86件,录入率52.76%;应公示案件21件,已公示案件11件,公示率52.38%。为大力宣传年报信息公示,做到提前介入,统一制作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温馨提示贴纸,粘贴在新颁发营业执照左下角,提醒企业商户按时报送年报。并在全县组织开展了年报信息公示宣传指导月活动,在繁华地段、乡镇路口悬挂条幅,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上门宣传指导年报信息公示,扩大年报信息公示知晓率,提高企业商户年报报送的积极性。同时,利用能够连接外网的电脑,在服务窗口设置了年报信息公示自助区,并从分局抽调了3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通过电话通知、现场帮助等方式,大力提高年报信息公示率。截至目前,2013年度,企业年报率为80.29%,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82.08%;2014年度,企业年报率为70.13%,个体工商户年报率为74.53%。

  四、突出抓好消费维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该局组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规章的宣传活动,印制发放了3000余份《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维权服务材料》。开展了消费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以服务领域、流通领域、民用品维修行业为重点整治领域行业,以群众关注、社会聚焦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为重点检查对象。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共2380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475个次,规范经营问题43件,处理商品质量消费纠纷10件,处理服务领域消费纠纷3件,解决汽车行业消费纠纷1件,查处装饰装修材料案件1件,查处电子产品案件1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经营行为,创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张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