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公示

13.10.2014  12:53

  为加强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我委组织专家对张家口市中医院等6家医院血液透析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现场审核。综合专家现场审核意见,经研究,拟同意张家口市中医院(透析机6台)、邢台县中心医院(透析机5台)、遵化市中医院(透析机5台)、唐山利康医院(透析机5台)、玉田协和医院(透析机7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医院(透析机5台)等6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1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联系电话:0311-66165703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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