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定性为欺诈

26.05.2017  18:58

  在计量器具上动手脚缺斤短两、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引诱他人购买、销售商品以次充好等行为,将来可能被认定为欺诈。首次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等7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处罚。

  这7种情形是: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实际生活中,消费争议有时涉及对合同、店堂告示、广告具体含义的理解。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广告等方式作出承诺的,应当作为解决消费争议的依据,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职能,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周远、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