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7.10.201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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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和省普法办印发的《河北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方案》(冀法宣办〔2015〕5号)精神,健全普法宣传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办发〔2017〕31号、冀法宣办〔2015〕5号文件和法治石家庄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导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为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三)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普法工作的重点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本地人大和市级部门制定的法规。

第六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规划计划,落实普法责任

1.各部门应按照石家庄市“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总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2.市普法办要按照石家庄市“七五”普法规划和《河北省法制宣传条例》要求,对各部门下达普法责任清单,使各部门普法工作可量化、可考核。

3.各部门要将日常普法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同部署同推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并将普法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考核内容,对本单位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二)健全完善学法制度,切实做好系统内普法

4.制定本单位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学习的内容、方式、参加人员、学时。

5.制定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制度,组织落实好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工作。可采取集中或分批组织的形式开展考试,确保本单位全体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普法考试。

6.依照《石家庄市“法治九建”创建指导意见》(石普办〔2017〕7号),采取“单位建示范点、系统建示范群”的模式,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机关”创建工作。依托单位党建室、支部活动室、院(楼)内墙报(宣传栏)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建设。发挥普法志愿者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普法文化志愿者组织。

(三)贯穿法规制定全过程,面向公众开展普法

7.在地方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做好征求意见的整理统计,详细记录。

8.在地方法规规章出台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等方式,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制作成媒体宣传专栏、橱窗、法治宣传品等开展宣传。

(四)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9.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通过短信、微信、APP及附送执法(司法)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各部门要明确领导、明确部门、明确要求,并将上述工作情况及时归纳总结,形成工作台账。

10.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各执法司法机关要组织人员和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进行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相关单位要制定热点事件法律解读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五)以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行业为重点,落实以案释法制度

11.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以案释法”制度,要求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在办案全过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多形式、多环节的以案释法工作。

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各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和律师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

12.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发布和上报工作。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普法办报送具有典型意义的以案释法案例。

13.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法治九建”工作,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工作。各部门执法、司法人员及律师、公证员,每人每年至少参与1次“以案释法”活动。

14.各单位要积极与媒体合作,开设专栏,以情景再现的方式,通过情景剧、动画、漫画等形式开展宣传。

(六)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开展多渠道普法

15.各部门要在石家庄市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逐步在石家庄市居民小区、公园、绿地等建设一批普法电子屏,加载群众所需的法治宣传内容,增强普法宣传的视觉吸引力,连点成网,建设“石家庄普法户外载体工程”。

16.各单位要利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或业务经营等渠道,开展渠道普法,宣传与本行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17.落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制度规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课程,中小学要聘任具有法学背景的专(兼)职教师。

18.各部门每年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至少开展1次专题普法。

19.进一步深化司法、执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工程。各部门网站要普遍设立普法专栏,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中增加普法宣传内容。鼓励各单位大力开展普法微视频创作工作。

20.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月月有主题”活动。

第七条 切实加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要求,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要足额列支普法经费,满足本部门普法工作要求。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推动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部门普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坚持市、县、乡三级联动普法。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部门普法工作情况的领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法工作格局。

(三)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机关普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

(四)严格档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在落实各项普法任务中的资料整理保存工作,精心保存能反映该项工作全貌的相关图文资料或视频资料,根据工作特点分类整理成档案或者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传至“普法动态考核体系”。

(五)加强考核评估。要健全完善普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先进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工作先进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各级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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