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非营运大客车将张贴统一标识 非法营运可举报

04.06.2015  11:39

  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3日通报,为汲取“3.2”河南安阳重大事故、“5.15”陕西咸阳特大交通事故教训,严防该省非营运大客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对河北省非营运大客车进行逐车检查登记,并粘贴全省统一的非营运大客车安全提示专用标识。

  据通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当地运管部门对本辖区的非营运大客车和“营转非”大客车进行上门排查,走访约见大客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发放安全提示告知书,并按照“见车见人、一车一档”的要求,核查车辆登记信息。非营运大客车和“营转非”大客车将粘贴全省统一的非营运大客车安全提示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各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标识式样统一印制,注明当地交通运管和交警部门举报电话,分别在车辆尾部、车身右侧粘贴。

  通报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还将会同运管部门开展区域性的联合执法行动,6月10日至12日和6月17日至19日为全省专项整治统一行动日,依托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及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大客车“逢车必查,逐车登记”,严查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及车辆安全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大客车;严查驾驶人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伪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大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运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对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周边、客运枢纽场站、旅游景区等区域开展非法营运集中整治,重点加强对“送戏下乡”、接送学生大客车的检查和管控,从严查处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六个一律”的要求进行严格治理。“营改非”大客车有经营行为的,一律移交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对车辆予以暂扣和处罚。旅游客运企业、车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一律移交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场站管理规定》第84条、88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