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第二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警示公告

07.06.2016  22:36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现将2016年4月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发布情况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涉及药品违法广告45条次,具体内容如下:产品名称为蛮龙液,生产企业(申请人)名称为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刊播媒体为秦皇岛二套电视台播出频次25次,秦皇岛三套电视台播出频次19次,秦皇岛一套电视台播出频次1次。

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违法广告宣传,请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做好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