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肥业公司虚假宣传引发的争议——虚假宣传还是不正当竞争

29.08.2017  12:32

     
  案情介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河北某肥业公司联合围场经销商张某在本地开展肥料宣传讲座,散发印刷品广告,宣传单上印有:央视上榜大品牌、全球独家功能肥、黄金搭档、高产营养套餐,本产品经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吴玉光教授针对被化肥“喂瘦了”的耕地(肥效利用率超低、土壤板结严重,产量提高不上去),由吴玉光教授带队专门组建了一支高科技研发队伍进行针对性成功研发出了高效防渗漏增型高产肥料,养分防渗不流失、肥效利用率可以高达普通肥料的2倍以上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该局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张某表示上述印刷品广告为河北某肥业公司提供,共发放1500份。执法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某肥业公司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试验数据文件,并分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由某肥业公司图片签收和于某签收,但某肥业公司未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出具了答复,内容为: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于2003年5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与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研究所整合组建而成,原所名“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不再使用;2、我所没有吴教授;3、广告所宣称的超肥效防渗漏高产肥等相关用语与我所肥料技术无关,无法做出科学证实。 
     
  关于当事人宣传“央视上榜大品牌”,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查询到,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中心发布了《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声明称:“近年来,部分企业在其产品包装和广告经营活动中未经我台同意,擅自使用所谓‘央视上榜品牌’……的名称,并号称持有我台颁发的相关证书,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误导。我中心声明,中央电视台广告管理经营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称号或证书。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特此声明”。
     
  经销商张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河北某肥业公司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王某;发明创造名称:高效防渗漏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频道广告代理证复印件、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的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是当事人公司行为是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宣传还是虚假宣传;是广告违法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案例评析
     
  第一种意见是当事人公司通过广告形式误导消费者,该公司肥料是央视上榜品牌,是经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吴教授带队专门组建了一支高科技研发队伍进行针对性成功研发出的高效防渗漏增型高产肥料,养分防渗不流失、肥效利用率可以高达普通肥料的2倍以上。当事人能提供专利申请复印件,只能证明高效防渗漏肥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能证明其取得了专利证书,也不能证明其广告宣传功效、研发人员等宣传内容;其提供的专利申请人为王某,与广告宣传的吴教授不符。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频道广告代理证复印件、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的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只能证明河北某肥业公司曾通过代理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频道发布过广告,不能证明其已获得“央视上榜大品牌”称号。其行为是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二十八条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应适用于《广告法》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当事人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央视上榜品牌、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和吴教授的名义,应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宣传其肥料,最终达到误导消费者,促销其产品销售的目的。其行为是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宣传,应适用于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是当事人公司利用广告虚构其生产的肥料是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研发的肥料,是超能量、超肥效、全球独家功能肥、全球独家首创高效防渗漏增型高产肥料,养分防渗不流失、肥效利用率可以高达普通肥料的2倍以上。是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该局最终采用第三种意见,考虑当事人有虚假宣传行为,但主观上属于过失,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席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