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职能推动京津冀消费维权协同发展

10.07.2017  09:12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和新挑战。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面临的重大历史机遇。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抓住这一机遇,立足职能,大力推进京津冀消费维权协同发展。
         
  一、加强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的重要意义
         
  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消保维权工作一体化是统一的,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消费维权一体化是顺应时代发展、提升消费维权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大势所趋。
         
  (一)符合国家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河北尤其是对接京津最前沿的地市来说,是一个最大、最现实、最不能错失的历史性机遇。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历来都高度重视。因此,坚持协同发展的大局观念、发展目的的民本观念,努力把自身的优势发挥到极致,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与京津消费维权的对接合作,通过协同把资源配置优化最佳,携手发展,共同做好区域内消费维权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符合国家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
         
  (二)提升我省消费维权工作的有利契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消费维权工作水平提升的程度。京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为消费维权一体化提供的财政支出和其他经费开支相对较多,能为我省与京津区域内各协作部门之间的交流提供更多物质基础。此外,北京、天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维权工作方面,提出了新的工作理念,实施了不少消费维权新措施,创新了很多消费维权新方式,一直是我们学习、追赶的标杆。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能够通过定期、不定期交流,将京津两地消费维权工作中遇到的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上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交流,不断提高我省整体消费维权水平。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消费增长。消费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千里马”。消保维权一体化,意味着京津冀区域内消保维权机制、程序的协调统一,意味着区域内不同地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快捷、平等、完全的保护,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纠纷得到公正处理,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必然能为区域消费增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使我省更好更快融入京津消费经济圈,在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必然促进我省消费增长。
         
  二、京津冀消保维权一体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障碍
         
  面对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推进这一新挑战,去年我省一些市工商局在对接京津工商促进维权协同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北京、天津等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了系列重要合作协议,就消费纠纷处理合作、消费教育引导合作、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合作、执法办案合作、相互联络合作等方面达成了框架协议,并就联络制度、活动经费、协议实效进行了先行先试,迈出了京津冀工商部门协同发展的扎实一步,为其他地方对接京津、协同维权起到引领作用。但由于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交通便利化程度、消费观念更新速度存在着差异,对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认识和体制机制的形成影响较大。笔者认为,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很好解决:
         
  (一)行政区划的壁垒。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京津冀每个城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域,每个省、市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每个省、市政府都是相应区域内的利益代表或主体。这种行政区划的壁垒导致一体化难以短时间内形成三省市政府层面关于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作为基层工作者,我们深有体会,消费维权一体化的实施需要具体的措施,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明确具体的操作内容、方式和标准。而这恰恰需要三省市在政府层面达成一致,尽快促成具体明确的顶层设计。三个缺乏相互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如何协调消费维权一体化进程中的各种关系与利益,成为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建立的重要因素。
         
  (二)缺少京津冀三方顶层设计。目前,京津冀一体化主要是停留在政治决策和政策引导层面,没有法规制度的支撑,京津冀三地没有就消费维权一体化工作达成制度层面的共识,基层缺少推动此项工作的依据。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工作既需要政策引导,同时也需要法规支撑和制度保障,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
         
  (三)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的差异。京津地区消费维权工作的资源支撑、机制创新、经费保障、具体推进均走在我省之前,甚至有的方面优势是独有,其他省份不可复制。京津冀三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存在较大差异。我们省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来源、信息归集、公众认知、维权手段、案件查处、问题研讨、积累经验等方面与京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我省消费维权工作对接能力较差,这是影响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四)消费者自身的差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结构不断升级,消费的内容日益丰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特点。即使相同收入、相同层次的消费者,消费趋向也各有不同,何况不同收入、不同层次的消费者消费差异更大。作为一线城市的京津与以承德为例的的河北三四线城市消费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观念、维权意识、维权方式等各方面均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着消费维权工作的工作理念、工作机制与具体措施。
         
  三、推动京津冀消保维权一体化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大政府推动增强部门协同效能。消费维权一体化工作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推动,需要部门协同。在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要积极构建省级部门牵头、省际间联席、市级部门协作的机制。省级政府层面推动建立省级执法协助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轮流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设立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协作常设机构,定期研究执法维权协作的相关重要问题,拟定会议纪要。市级政府层面根据区域联动原则加强京津冀区域内基层分局之间、京津冀区域内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切实加大法律制度层面的协同步伐。尽管政策决策和引导的色彩颇为浓厚,但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制度层面。笔者认为,推进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当务之急是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化区域性制度协调机制,对涉及京津冀消费维权协同发展的制度需求,编制维权机制共同规划,在建立健全维权机制过程中,定期联络、充分沟通,突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同利益;强化三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三地协同机制,加强协同执法力度;完善京津冀区域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积极提升我省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紧贴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继续完善维权互动工作机制,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探索维权工作举措上下功夫。针对新兴产业、新的消费方式等不断涌现出的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积极拓展维权领域上下功夫,强化网络购物维权,强化预付卡消费纠纷调解,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断提升解决复杂问题、新兴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又好又快地实现和京津地区消费维权工作的实质对接。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领营造我省良好氛围。主动和被动是宣传思想工作中的两种心态、两种方法和两种处境。主动则事半功倍,被动则倍功难成。面对京津冀一体化的机遇,河北应该主动出击。在京津冀消费维权协同发展过程中,我省要积极主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我省民众对三地京津冀消费维权协同发展的相向认知,增强我省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度、参与度。同时,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消费技巧的讲解、真假商品的辨别等等,不断提高消费者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
         
  我省把对接京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推动京津冀消费维权协同发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抓住机遇,乘势而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谋划,搞好顶层设计,建立落实机制,下大力予以推进。同时,也需要各职能部门和消协等社会组织的认真落实和探索创新,更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广泛参与和积极响应,只有这样实现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工作才能取得促进发展、为民谋福的效果。□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宏图 刘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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